来源:《中国科学报》 (2014-01-20 第7版 观点)
两岸合作应以市场机制为基本原则,以化解差异、协调共同责任为制度基础,通过双向参与、机会公平、灵活务实方式来有效分配产业合作收益,促进共同发展。
■李应博
两岸产业合作20多年来,不仅在经济指标上取得了显著进步,而且在合作模式与机制方面逐步积累了诸多共识和经验。两岸产业关系的不断深化,显示出两岸之间在经济关系上的互补需求。以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重要合作平台的机制化、结构化与规范化的制度安排也成为凸显“两岸特色”,稳步推进两岸关系的基石。
两岸产业合作一直被呼吁应具有两岸特色。两岸特色的基础和前提是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笔者认为,两岸特色产业合作的基础应是市场机制。但就目前看,产业合作中的“两岸特色”发挥还不明显。
一是高技术产业合作仍存在管制障碍。两岸产业合作迄今仍以代工生产模式和加工贸易形态为主,虽然在一些新兴产业领域逐步开始进行联合研发与市场整合,但台湾当局仍对大陆赴台以及台湾来陆的高技术领域的产业投资实施严格管制,这违背了两岸高技术产业合作的自由市场原则,也成为两岸产业科技竞争力提升的掣肘。
二是两岸产业合作思维仍停留在“台湾研发、大陆制造、岛外(包括海外和大陆)销售”。在一些具体的行业,研发设计的主导权掌握在台湾企业手中,这些技术专利并未通过技术转移、孵化转移到大陆来。但要知道,当大陆粗放型资源优势和成本优势正在减弱时,取而代之的则是大陆在全球价值网络中的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大陆与台湾之间的产业合作上,应该强调资源的互通互惠。在当今开发式创新环境下,过度把持“专有资源”就意味着失去潜在机会。可见,思维僵化将会阻滞两岸产业链的完整性与可塑性。
三是两岸产业合作的主体性问题尚未有效解决。两岸产业合作究竟是以两岸的大企业为主,还是小企业为主,还是大中有小,这是当前两岸企业合作的一个难题。台湾产业界认为台湾企业整体上体量小,单独一家台资企业无法与大陆的央企或大型跨国民企合作,因此他们多是联合多家台湾小企业与大陆大企业合作。但笔者认为,仅以经济总量度量合作尺度,似乎说服力不足:衡量企业竞争力的指标不仅是经济规模,还有很多其他结构性要素指标。
四是产业投资中的地方性“寻租”问题制约了两岸产业合作效果。资源禀赋与政策行为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是大陆投资环境的一大特征。台资“区域社会资本”化程度高,台资投资强度可能就会大一些,所享受到的公共服务与社会化服务水平会高一些。产业投资存在路径依赖,很多台商并不愿意到陌生地区投资试水,而相反更加愿意采取跟随策略。
合作原则上,以市场机制为基本原则,以化解差异、协调共同责任为制度基础,通过双向参与、机会公平、灵活务实方式来有效分配产业合作收益,促进共同发展。
合作动力应从要素驱动向福利驱动转变。当两岸产业合作走过了前期的基础累积阶段后,两岸产业界应更多考虑从两岸人民福祉角度,创造两岸公共福利最大化,从而让民众能够从两岸产业合作受益。
“两岸特色”产业合作的主体应包括两岸企业与两岸官方机构与社会组织。两岸企业是两岸产业合作经济收益的创造者。两岸官方机构是两岸产业合作的制度供给者。两岸的社会组织应成为两岸民众需求的传递者。
“两岸特色”产业合作具有历史的阶段性。不同阶段体现的特征和影响因素均不同。根据两岸产业合作实践,笔者将两岸产业合作划分为要素驱动、利益分化、环境适应、差异化解、制度对接以及区域共同体几个阶段。
要素驱动阶段:大陆具有劳动力和土地的资源与成本优势,因此台商早期来大陆投资是岛内资源缺乏、成本上升的一种替代性投资策略。
利益分化阶段:大陆台资企业已经初具经营规模,但随之而来的也是前期遗留下的问题的集中爆发期。
环境适应阶段:台商投资大陆的资源动机已经发生明显转变。由于全球市场的不景气以及大陆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台商投资视角开始转向大陆市场,并寻求供应链上的整合机会。
差异化解阶段:两岸实现了“三通”,双向投资也开始启动,ecfa签订执行。政策上取得重大进展。大陆资源优势逐步淡化,土地劳动力成本上涨,生态、环境和社会问题提到日程;资源使用开始向高质和结构优化转变。
制度对接阶段:两岸新兴技术合作的需求更加迫切,大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台湾智慧新兴产业合作空间更加广阔,资源流动比较前阶段更加自由。
区域共同体阶段:两岸产业界不仅是在企业层面能够在规范的市场机制下有来有往,同时在顶层设计上也能够形成更强的政策框架,这也许是我们未来所期待的。